温州崔律师说法之质保金返还纠纷发包人主张扣减的举证责任装饰公司诉物业公司质保金案评析
——河北星太装饰集团诉北京宏宇胜达物业质保金案评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然而,当质保期届满,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扣减质保金时,其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标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 案情概要:质保期届满后的追索与抗辩
原告: 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润佳分公司(承包人,下称“星太公司”)
被告: 北京宏宇胜达物业管理中心(发包人,下称“宏宇胜达中心”)
核心事实经过:
1. 合同签订: 2018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星太公司承建“西局改造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后支付至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两年,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2. 结算与质保期: 2020年1月16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3,410,718.53元,质保金为170,535.93元。双方确认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质保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 纠纷产生: 质保期届满后,星太公司多次催要质保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质保金及利息。宏宇胜达中心抗辩称,质保期内窗户出现质量问题,因星太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其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故主张扣减质保金30,535.93元,仅同意返还140,000元。
二、 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宏宇胜达中心主张扣减质保金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的举证情况:
为支持其扣款主张,宏宇胜达中心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 物业报修单、照片
* 记账凭证、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客户回单
* 工程量确认单
法院的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全面驳回了被告扣减质保金的抗辩,并判令其全额返还质保金及利息。其裁判逻辑基于以下两个层面:
1. 程序要件缺失:未履行通知义务
* 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发现工程缺陷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 庭审中,宏宇胜达中心声称曾电话通知维修,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这一核心的通知义务。
* 法院认为,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并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直接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应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由于发包人根本未履行通知程序,其另行委托的行为缺乏正当性。
2. 实体证据不足:修复费用证据链不完整
* 法院指出,宏宇胜达中心提交的证据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合理的修复费用”。
* 这意味着,即便抛开通知程序不谈,其提交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也无法有效地、相互关联地证明:a) 所支付的费用是针对案涉工程特定质量问题的修复;b) 修复的范围和工程量是合理的;c) 产生的费用金额是公允且必需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既缺乏程序前提,又缺乏实体支持,故不予采信。
三、 案例启示与实务要点
本案虽案情简单,但其所揭示的法律规则对建设工程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划清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的警示:
1.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保修程序。
“通知”是启动承包人保修义务和后续追责的“钥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正式函件、电子邮件)并确保送达,口头通知务必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书面确认。“未通知,难追责” 是基本裁判规则。
2. 建立并固化证据保留意识。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通过影像、照片等方式固定问题现状。通知过程需留存记录。这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
3. 完整收集维修费用证据。
如需第三方维修,应确保相关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文件能够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清晰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零散的收据和发票不足以说服法庭。
对承包人(施工单位)的提示:
1. 明确己方核心义务。
质保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是己方责任,但该责任的启动以收到发包人有效通知为前提。
2. 善用程序权利进行抗辩。
当发包人未经验收程序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扣款时,应首先质疑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将直接动摇其抗辩的合法性基础。
3. 质保期届满后果断维权。
质保期届满且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应由己方承担的质量修复费用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质保金,并可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结语
在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中,司法裁判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格遵守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发包人意图扣减或抵销质保金,不仅需要在实体上证明质量问题存在及修复费用的合理性,更必须在程序上证明其已给予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合理机会。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将导致其扣款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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