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崔律师说法之刑事申诉刑事案件申诉程序指引法院申请再审检察院申请抗诉(2025年最新)
再审程序是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先走法院申诉,再走检察院申诉,不能同时申请法院、检察院申诉。当然,因目前法律对立案后审查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符合申诉条件是否应予立案及立案期限,导致刑事申诉案件审理期限不确定,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考虑直接走检察院申诉程序。
一、法院申诉
1、申请主体
当事人本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近亲属或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申诉的期限
刑事申诉,应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的,只有符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特殊情形才受理。
3、管辖法院
一般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诉,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向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申请。
4、申请再审的材料
申诉状;法律文书(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5、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二、检察院申诉
1、申诉主体
当事人本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近亲属。申请检察监督监督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申诉期限
申请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间没有限制,随时可以提出。
3、管辖检察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如不服检察院结论,可逐级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如无新理由,上级检察院可不再审查。
4、申诉材料
申诉状;申诉人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一、二审裁判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5、审理期限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崔波律师工作经历。目前,崔波律师致力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传统犯罪、刑事控告等领域研究,部分案件获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轻判、改判的结果。
刑事案件申诉必须本人签字吗
刑事案件申诉并非必须本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意味着,除了当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有权提出刑事申诉。因此,刑事案件申诉的签字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签字时,应当确保签字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力和授权。法规
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诉时,一定要有一份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的申诉书,指出原案件中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方便办案人员对申诉进行审查,切不可将申诉走过场,一旦草草走到最高申诉机关,申诉被驳回后,即使真有冤情,再启动程序将很难。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进行全面审查;
3、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
4、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案件申诉程序指南
一、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申请主体
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主体有四类:
1、当事人本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当事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4、律师。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刑事申诉的申请途径
刑事案件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申诉主体申诉,包括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
2、检察院抗诉;
3、法院自纠。
一般而言,申诉主体申诉原则上有顺序要求,通常先走法院申诉程序,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再走检察院申诉程序。对于未经终审法院或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就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仍要将申诉交终审法院或其同级检察院处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自行审查处理。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向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同时申请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则检察院可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三、刑事申诉的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在法律术语表述为“申诉的期限”。刑事申诉,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要有特殊情形才受理。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刑事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三种:
1、申诉状;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五、提起刑事申诉后法院需要重新审理的情形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六、刑事申诉的其他问题
1. 刑事申诉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2. 刑事申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 刑事申诉重新审判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 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二、刑事申诉的主体是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诉时,一定要有一份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的申诉书,指出原案件中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方便办案人员对申诉进行审查,切不可将申诉走过场,一旦草草走到最高申诉机关,申诉被驳回后,即使真有冤情,再启动程序将很难。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