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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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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单方死亡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司机单方死亡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近日、受理一起司机受伤赔偿案,涉及车主、保险公司等,那么,案由是什么?涉及的法律关系?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

 

原告:田某,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古县岳阳镇槐树村167号。电话:139357

被告: 王某 ,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电话:15698

被告:古县好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烧车村。电话:837。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街141号。电话:8322236。

负责人:  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0 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康复费;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1日6时30分许,原告驾驶晋L45845、晋LB017挂号货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场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某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武安仁慈医院住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足严重碾挫伤、左足皮肤脱套伤、左根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舟骨开放性骨折、左跟腱开放性断裂、左侧胫后动静脉断裂、左胫后肌腱断裂等。3月7日原告转院至古县人民医院,5月11日因经济困难原告出院疗养。至起诉前,原告已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

晋L45845、晋LB017挂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古县好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王某,原告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依法赔偿。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田某

2014年1月11日

 

 

 

案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门自忠与王辉属于雇佣关系,门自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接受劳务一方的王辉有过错。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的门自忠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自伤,接收劳务一方王辉不能免责。门自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门自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足以认定,门自忠因重大过失致自已受伤,可以减轻王辉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王辉承担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赔偿门自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71757元;二、王辉赔偿门自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64446元。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门自忠负担874元,王辉负担1312元。

上诉人王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处不当。其与门自忠属雇佣关系,门自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门自忠负事故全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却让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保险理赔顺序错误,导致判处不公。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即造成人身损害,又造成车辆损失,一审法院对人身损害部分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未区分责任进行全额赔偿,对超出部分区分责任,这明显增加了上诉人的赔偿数额,且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致使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门自忠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判决结果虽超出了200000元理赔限额,但由于超出的数额不多,也无异议。

根据上诉人王辉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门自忠以及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对门自忠雇佣期间受伤情况、伤残等级以及甘M12723号油罐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事实无异议。对一审认定门自忠的医疗费56990元、误工费694天×105元﹦392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7天×56元﹦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7天×40元﹦280元、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酌情认定700元和300元、残疾赔偿金11189元×20年×40%﹦1198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个孩子11年×3665÷2﹦20157元和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12年×3665÷7﹦6282元,以及门自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以后,按照实际费用另行主张权利的认定,均无异议。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庭审调查、辩论,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2、一审法院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未区分责任,判决全额赔偿是否合法;3、一审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问题。王辉雇佣门自忠为其驾驶油罐车,门自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SPAN>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王辉应当赔偿门自忠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损失,但门自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根据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自忠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足以认定门自忠受伤自身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王辉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未区分责任,判决全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王辉给其甘M12723号油罐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等多个险种,虽为商业保险,但针对司机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保险合同对受偿主体约定明确,一审法院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门自忠损害费用并无不当,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上诉人王辉的车辆损失,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且车辆损失与门自忠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合理、合法,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二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辉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上诉人王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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