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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是指专业代理房地产风险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主要业务涉及三个领域:第一,代理当事人在发生房地产后参与协商,即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在房地产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或当事人自行的协商过程中提供合同的法律服务。;第二,如协商不成,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材料、调查取证、了解和掌握被告的财产状况以及开庭过程中质证、律师辩论等法律事务。第三,在法院判决后,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查找被告财产状况,使法院判决能获得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成功后的律师费收取标准】按法院判决确认的成功金额8%—30%不等收取律师费,具体的比例视案件复杂程度、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在代理前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幅度。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崔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15年,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等疑难、重大案件上千余件,具有多年丰富的实战经验。尤为在刑事辩护、取保侯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案件领域方面,崔波律师更是具有自己独到见解及办案技巧。崔波律师是温州律师,限温州地区案件。律师电话:13738778655,微信:cuibo13738778655.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罪名解析
知道他人销售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

知道他人销售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知,行为人知道他人销售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的,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08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坚勇受他人委托,指使被告人陈海元出面租赁本区宝安公路4930号仓库,储存从福建省漳州地区运来的伪劣卷烟制品,再由被告人陆惠娥联系被告人苏长连、陈海元等人根据他人提供的销售清单进行装卸、配送。20081018日凌晨,被告人晏文驾驶装载假香烟的牌号为蒙 l12598的货车至上述仓库,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苏长连等人在卸货时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各类香烟20 500条。当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林坚勇协助下抓获被告人晏文。 20081022日,被告人陈海元在其住所内被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 20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苏长连、晏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且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苏长连、晏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林坚勇具有立功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坚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陆惠娥、被告人陈海元及其辩护人提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应当也以从犯论处;五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同时五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苏长连、晏文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对苏长连、晏文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苏长连、晏文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予以储存、配送、运输,货值2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沂辩护双方关于本案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坚勇具有立功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长连、晏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系本案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也以从犯论处,但被告人林坚勇的作用相对大于其他被告人,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在量刑中予以体现。鉴于五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五名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但对被告人苏长连、晏文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坚勇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陆惠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海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4万元;被告人苏长连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晏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在案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陆惠娥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系本案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为从犯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陆惠娥提出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支持抗诉认为,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为从犯,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该抗诉理由予以支持,同时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海元为主犯的事实认为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林坚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坚勇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提供了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从而获取储运费用,而不是从销售伪劣产品中获利,法律规定此行为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帮助共犯;将运输、仓储的行为视为销售伪劣产品的整体行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主犯定罪处罚,属于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林坚勇、晏文均供述货主另有他人,而非被告人林坚勇,故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为他人在沪销售伪劣卷烟设立中转仓库,存储、配送卷烟;被告人苏长连、晏文知道他人销售假烟而进行运输,其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在伪劣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本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存储、配送、运输伪劣商品的行为,与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相比较其作用、地位明显较轻,尚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生产者、销售者相提并论,更不能对销售金额承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从犯对五名被告人论处,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林坚勇、陆惠娥、陈海元、苏长连、晏文犯罪的事实、在共同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林坚勇具有立功表现等,依法对5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惠娥提出撤回上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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