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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涉黑犯罪:罪轻辩护

涉黑犯罪: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点9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较低。

39. 结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定义,辩护人可以论证被告人在组织中并非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并没有起到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也没有明确的或被供认的、能体现组织者、领导者的称谓;其仅是配合工作,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因此仅是参与者。

 

(二)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并非积极参加者,而是一般参加者(辩点10

根据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积极参加者较之于其他参加者的量刑更重,尤其是积极参加者有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风险,因此论证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是罪轻辩护的方向。

40. 根据《2015年纪要》,论证被告人并不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在层级关系中属于底端;没有参与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积极性相对较低、发挥的作用也不大;在涉案组织的时间较短、发挥的作用不大,并没有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核心工作。综合以上三点论证被告人并非积极参加者,而仅是一般参加者。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组织成员可获从轻处罚(辩点11

41. 参考(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6号案判决书的论述部分,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特别凶残、影响范围也非广泛的,对相应的组织领导者、参加者均可从轻处罚。

 

(四)在其他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仅负一般责任,应认定为具体犯罪的从犯(辩点12

42.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论证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的,在具体犯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的从轻、减轻情节(辩点13

43.《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2015年纪要》指出:“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应根据以上规定,核实被告人是否具备以上从轻、减轻情节。

 

(六)具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点14

44. 被告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立功情节,《2015年纪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对不同类型组织成员的立功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参加者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协助行为,并对破案、定案起到了一定作用,即使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一般也应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则要求其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关联,判断的依据是:提供的线索是否是利用其在组织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而取得;是否与该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辩护人应结合案件细节进行阐明。

 

(六)被告人积极赔偿,且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获从宽处罚(辩点15

45. 2015年纪要》指出:“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査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有无关联,而且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也应当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辩护人应对谅解的真实性、赔偿款项的来源以及量刑平衡进行说明。

 

(七)违法追缴、没收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还(辩点16

本辩点本不属于罪轻辩护的内容,但是财产利益对于被告人而言较为重要,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相当于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因此仍放置于此。

46.2009年纪要》指出:“对于涉黑犯罪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犯罪活动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掌息、收益。在办案工作中,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因此,辩护人应判断被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性,对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向办案机关主张退还被告人。

 

 

附件:涉黑犯罪司法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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