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被告人XX玩忽职守罪一案 证据(材料)目录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XX玩忽职守罪一案

证据(材料)目录                    

序号

证据(材料)

页码

主要内容摘要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1-7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十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等。

(十八)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等等。

2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2】28号

8-11

1.根据国发【2011】46号制定。

2.“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40号

12-26

1.根据国发【2011】46号制定。

2.(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

(二十一)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十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等等。

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温政办【2012】128号

27-34

1.根据国发【2011】46号、公通字【2012】28号、浙政发【2012】40号制定。

2.“二、消防安全管理三级网络划分和组织机构设置”(一)乡镇街道大网格,县政府和区领导分片包干1至2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并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要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社区中网格,乡镇街道领导分片包干几个社区,形成社区组成的中网格。社区设立消防工作室,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中网格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村居小网格,驻村干部分片包干,形成社区内村居组成的小网格。村居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队伍,负责小网格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网格划分和网格责任人确定后,要报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三、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内容”(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网格责任人要定期对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并对社会单位进行登记造册。。。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在检查过程发现火灾隐患,应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汇总上报至社区消防工作室。社区消防工作室继续督该各村居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及时复查并将未整改的汇总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对上报的火灾隐患进行第三次督改,如仍未整改的,由乡镇街道函告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4.“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二)

排查整治制度。小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周对所辖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排查。(三)教育培训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对大网格包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集中培训;公安派出所每半年对社区和村居中小网格包干负责人、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训或轮训。

5.“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三)乡镇街道责任。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中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等等。

5

鹿城区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2】201号

35-48

1.根据国发【2011】46号、公通字【2012】28号、浙政发【2012】40号、温政办【2012】128号制定。

2.“三、消防安全管理三级网络划分和组织机构设置”(一)街镇大网格。区领导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包干,形成大网格。街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确保实体化运作。确有困难的,要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社区中网格。街镇领导分片包干几个社区,形成中网格。社区设立消防工作室,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中网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片区小网格。驻村干部分片包干,形成小网格。村居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负责小网格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等。

3.网格划分和网格责任人确定后,报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88597119)

4.“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排查整治制度。小网格包干负责人要每周对所辖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排查。

5.“六、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四)各街镇责任。各街镇主要负责人是中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六)社区村委员会责任。社区成立消防工作室,由各街镇招聘或内部调剂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开展日常检查,梳理汇总各村上报的数据,督促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并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村委员会主任是小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数量。。。一般按照300:1比例配备等等。

6.附件1“鹿城区街道大网格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街镇社区中网格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社区行政片区小网格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社区行政片区小网格基本情况一览表。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建设的通知

温鹿政发【2011】93号

缺。需要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取。

7

双屿街道《关于成立双屿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通知》

温鹿双屿党工委【2011】203号

49-50

1.根据温鹿政发【2011】93号制定。

2.决定成立双屿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林某某任站长。工作站工作人员确定为30人以上,主要通过整合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办公室、安监中队工作人员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协管员落实。

8

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双屿街道消防管理工作站人员的通知

温鹿双屿办【2015】170号

51-52

证实双屿街道消防管理工作站人员调动,至今仍在工作的事实(被告人黄晓寅不在其中)。

9

鹿城区府转发温州市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鹿政发【2012】111号

53-68

1.根据国发【2011】46号、浙政发【2012】40号制定。

2.六、完善网格化工作机制。落实《浙江省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指导意见》。。。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室、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三级层次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等等。。。到2013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等等。

10

双屿街道《关于成立双屿街道社区消防工作室的通知》

温鹿双屿办【2013】415号

69-70

1.决定成立双屿街道社区消防工作室。

2.瓯浦垟社区消防工作室,负责人蔡某某。

3.社区消防工作室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负总责,由社区分管消防的负责人具体负责。

11

工作站人员责任区分布情况

71

证实序号25-29为瓯浦垟村责任区工作站人员,被告人黄晓寅不在其中。

 

12

双屿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人员名单

72

证实系中小网格的分管领导、站长、联络员以及工作

人员56名;被告人黄晓寅不在其中。

13

双屿街道消防工作暨消防管理工作站工作制度

75-86

1.“二、站长工作职责”、“副站长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2.“五、日常检查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员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居住出租房、家庭式作坊等场所开展定期的检查。(五)各片组要将检查和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相关台帐。(七)消防安全管理员每人每月至少应当对30家(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或复查。

14

日常检查工作流程图

87

证实双屿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日常工作流程。

15

双屿街道瓯浦垟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职责

88-89

证实瓯浦垟社区消防工作室实际工作的事实。

16

浙江省综治委关于印发《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综委【2012】5号

90-96

1.《关于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系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根据省委、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与上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系列政策文件不属于同一序列。

2.“一、合理划分网格”在不打破现有行政区域和管理格局的前提下,由县一级制订划分网格的具体方案,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1、属地划分原则,在行政村、城市社区所辖范围内划分网格,进一步细化管理服务单元等等。3、适度划分原则,农村一个网格一般以150户左右为宜,城市社区一个网格一般以300户左右为宜等等。

3.“二、科学组建团队”1、网格层面,落实1名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工作。

17

鹿城区委办区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鹿委办发【2012】74号

97-110

1.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是省市区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浙综委【2012】5号、鹿委发【2012】48号制定。与上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系列政策文件不属于同一序列。

2. “一、合理划分网格”适度性原则,一般老城区每300-55户为一个网格,农村新社区每150-500户为一个网格。

3.“二、确定专职人员”,要按照“1+1”的模式(即每个网格配备一名驻格员和一名网格员)确定网格专职人员。驻格员由街道干部担任网格驻格员。。。确保每个网格由一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网格员。

4.“四、明确工作职责”,六项工作职责无消防安全职责,仅在第四项职责“平安创建”提及“做好网格内居民矛盾调处、治安安全隐患排查等等。

18

鹿城区委办关于关于印发《鹿城区驻格员工作职责(试行)》、《鹿城区网格员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鹿委办发【2013】36号

111-113

1.“三、信息采集工作“,全面了解网格内人口、家庭、房屋、单位、设施、场所等基础信息,重点排摸掌握网格内重点人员等各种项目五项,其中治安、安全隐患为第五项,又分为十一项,其中涉及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又分成六项。

19

《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鹿双屿党工委【2013】108号

114-121

1.“二、网格工作职责“。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人机制,一级网格责任人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村主任书记等等,二级网格责任人为街道驻社区干部(驻格员),三级网格责任人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即专职网格员。

2.二级网格责任人(街道驻格员)工作职责(2)负责所驻网格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排查、整治上报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及重点隐患整治工作。(5)指导网格员对网格信息要做到”六掌握“,即掌握基础信息、掌握社情民意、掌握矛盾纠纷、掌握重点人员、掌握治安隐患、掌握较大事项。(6)每周要安排1天以上时间到所驻网格,落实网格工作任务,并做好网格工作笔记。

3.三级网格责任人专职网格员对辖区信息要做到”六掌握“,即掌握基础信息、掌握社情民意、掌握矛盾纠纷、掌握重点人员、掌握治安隐患、掌握较大事项,并及时做好各信息平台的数据录入和维护。

20

鹿城区府办关于转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3】158号

 

122-123

1.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并制定实施意见。

2.各街镇要根据全区“一张网“的要求,安全管理责任小网格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网格重合,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责任区划分,明确驻格员、网格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驻格员、网格员在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职责的同时,一并协助街镇、村居社区抓好小网格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月9日)

124-134

第二条: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若干安全生产管理网格责任区。

第三条:各级干部职工应统一纳入网格责任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七条: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遵循“科学规划”等原则,形成由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层管理,全面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大网格:各有关部门分组联系各乡镇街道,形成一个或多个部门联系一个乡镇街道,并协助大网格内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中网格:各乡镇街道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网格。

小网格:各村社区根据本辖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物业密度和管理对象划分若干个安全管理责任小网格。

第九条:中网格管理成员,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协管员组成,形成网格管理工作小组。

第十条:小网格管理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22

永嘉县府办《关于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永政发【2012】121号

136-144

证实兄弟县市即永嘉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做法

23

永嘉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2】300号

145-157

24

永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嘉县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配套职责制度的通知》

永消安委【2012】6号

158-189

25

永嘉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综委【2012】4号

 

190-199

1.证实兄弟县市即永嘉县在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做法;

2.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是省市县党委、政府作出的一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

3.根据浙综委【2012】5号制定。与上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系列政策文件不属于同一序列。

4.坚持一张网总体要求,参照平阳县等地做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框架内(含14个专项组)的各项工作、计划生育、文化卫生服务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除上级另有要求等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网格划分的统一性。

26

鹿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鹿城区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配套职责制度的通知》

温鹿消安发【2012】2号

200-237

证实鹿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鹿城区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配套职责制度的事实,该职责制度与被告人黄晓寅无关。

28

双屿街道瓯浦垟社区7052网格台帐表格

温州崔波律师个人网站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