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温州市最新食品药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温州市最新食品药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日前,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从2016年全市1500多件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案件中评选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药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

1、网上销售假牛肉制品系列案

2016年5月份以来,在“红盾网剑”行动中,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多次联合公安部门对淘宝购物平台上宣称的相关牛肉制品进行筛查,并采购样本32份,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发现壹号零食店、鼎有名食品等十家淘宝网店销售的牛肉产品仅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调查这批网店以猪肉假冒牛肉产品进行销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量大、货值多,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系列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现已刑拘涉案人员2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何某某等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类制品案

2016年3月1日,根据相关线索,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瑞安市飞云街道云旺路上的一辆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有20箱没有标识的腌肉制品,并对该批肉制品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肉制品胭脂红和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何某某自2015年8月份开始经营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且以鸭肉冒充羊肉销售,至案发时,共计销售近30万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该案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抓捕归案,其中何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屈某某和祝某某被判缓刑。

3.熊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2016年6月30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平阳县水头镇云海酒店会议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熊某以“三九九港生物公司感恩答谢推广会”名义,销售保健食品“三九九港”蜂胶软胶囊,并宣称该保健食品有提高免疫力,对高血压有治疗作用。经查明,当事人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在推广会期间购进“三九九港”蜂胶软胶囊36套,成本1900元/套,销售32套,销售价3200元/套,合计经营额102400元,并夸大宣传该保健食品功效。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并处罚款104400元的行政处罚。

4.温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16年4月,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查处的文成县2家药店销售的虫草肾宝(晨露牌洋参芪杞胶囊)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地那非的线索,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查获了温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案。经查明,2015年5月与8月份,文成县2家药店分别向温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2.00元/盒的价购入5盒与23盒虫草肾宝, 经检测,上述的虫草肾宝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地那非。因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该案有3人被提起公诉。

5.温州市鹿城某中医诊所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根据相关线索对温州市鹿城某中医诊所经营的“降糖灵”开展调查,经检验“降糖灵”为假药并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等降糖类西药。经前期摸排后, 9月21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该中医诊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3瓶“降糖灵”。经查,该店负责人黄某某明知该“降糖灵”非法含添加降糖类西药的情况下,自2015年6月开始多次从北京冯某某处购进 “降糖灵”销售给他人,同时黄某某还支付给冯某某30万现金作为开发费。该案已逮捕2人,取保候审1人。

6.温州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非法套取社保基金

2016年8月31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的温州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消疲灵颗粒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现场还查获其他医药公司的出库专用章2枚及部分药品销售出库单。经查,当事人供认私刻公章并伪造药品销售清单,其销售的丁苯酞软胶囊和消疲灵颗粒系非法渠道购进。经与温州市审计局联合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销售丁苯酞软胶囊和消疲灵颗粒套用社保基金,销售金额达46.96万元。因涉嫌构成诈骗罪,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7.温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16年6月2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前期摸排,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的温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面包超人感冒液、玫瑰眼药水、小林蓝色洗眼药、小林红色洗眼药等10种日本产药品,这些日本产药品没有中文标签标识,没有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经查,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给各地的经销商或者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累积金额超过10万元。现该案取保候审10人,刑拘在逃1人。

8.罗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19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实施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没有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印度产的“BETNOVATE-N”产品,根据法律规定按假药论处。经联合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追根溯源,抓获了罗某的上家邓某,并对邓某在广州的供货商实施抓捕。目前查获涉案产品1500余盒,货值7000余元,刑拘3人,取保候审1人。

9.温州市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2016年9月22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的温州市某药房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该药品未检出氨氯地平,认定为假药。同时经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对该药品外包装标识鉴定,系假冒产品。经查,该药店通过QQ联系河南省某药品经销商以每盒27元的价格购进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70盒,未按照正规手续核实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现该案已刑拘2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已收回该药店的GSP认证证书,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实施以来温州市首次收回GSP认证证书的案例。

10.温州某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6年4月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温州某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经营的阿莫西林胶囊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份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通过邮寄方式购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300盒,未索取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未对药品进行验收就上架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128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80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已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药店处以没收阿莫西林胶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元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崔某某团伙非法经营回收药品案

2016年3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从一张居民信箱回收药品的小名片开始,主动出击,联合公安部门破获崔某某团伙非法经营回收药品案。该案当事人崔某某等人通过建立“全国医药串货群”、“温州医药群”等QQ群,互相买卖、调剂非法回收的药品,并将回收药品加价销售给药店,最终使得非法回收的药品重新进入药店等合法渠道。目前该案查获涉案对象25人,逮捕8人,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6人,涉案金额查明达580余万元。根据二手药品买卖QQ群内的信息,摸排出非法经营回收药品线索36条,涉及浙江、天津、山东等全国11个省市。随着该非法经营药品团伙案件的告破,彻底摧毁了该骗取社保基金、非法进行药物买卖犯罪产业链,减少了社保基金流失,有力地保障了药品质量安全。该案件被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第B35号协查工作”案件。

2015年底以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联合公安部门历时13个月,从流窜于温州的微整形游医及本地微整形美容院入手,破获了一系列美容微整形行业销售假药案,并通过对系列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其上家进行梳理分析,成功破获上家温州微商“T. Ting”及“308工作室”非法销售假药“ASCORBIC ACID”案,分别在安徽、上海抓获上家14人,追根溯源一举摧毁了上海某售假窝点。在微整形系列假药案中,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16起,共判定美容微整形类假药194批次,刑拘95人,捣毁紫慧美甲店、美人计美人工作室、私人定制微整形工作室、非法游医出诊场所(各宾馆饭店)、非法行医美容工作室(居民住宅楼)、上海某贸易公司等各类销售窝点95个,涉案金额约达500余万元,有力整顿了美容微整形市场。该案件被省食药监局列为2016年第一起药品类挂牌督办案件、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2015年6月份以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些商家销售的标示国药准字号的创可贴涉嫌为假冒生产,经核查确认为假药。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多次前往省内外多地进行摸排。2016年8月4日,联合专案组同时对位于桐庐的制假窝点和位于义乌的地下仓库展开收网行动,现场查获成品云南白药牌创可贴102万片和邦迪牌苯扎氯铵贴14.4万片、各类生产耗材160多箱。截至目前,该系列案已有11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涉案假药货值约人民币2000多万元。2016年10月底,公安部督办并发起集群战役,该案被省食药监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015年8月31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位于瑶溪街道机场大道一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杨某某未经许可在淘宝网上销售进口奶粉,经营场所存有无中文标识标签的进口奶粉415罐,计货值52004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销售货值638315元,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销售和库存合计货值为690319元。同时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累计两次从事食品违法经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第一次行政处罚义务。为了遏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415罐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奶粉,并从重处以罚款5522552元。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

 


温州崔波律师个人网站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