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热点资讯
交通之“祸”何以点燃群体之“火”
一、舆情综述

      为何普通的车祸能瞬间“点燃”人们的情绪,进而引发民众聚集或暴发骚乱?警方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避免交通之“祸”蔓延至无关人群?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近期部分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判,总结出此类事件的五个特征,并提出九项应对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甘肃天水“市委秘书长”打人被围

  6月30日,有网帖称:30日凌晨,一辆车牌号为甘E97666的丰田越野车与一辆出租车在兰州市盘旋路附近发生剐蹭。越野车司乘人员自称是“天水市委秘书长及政法人员”,并与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几十辆出租车围堵,现场有几百人聚集。
  7月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回应称,经调查,该车辆为天水市一企业的车辆,并非天水市委、市政府的公车。两日内,该事件在百度新闻搜索量为260篇,新浪相关微博达984条。网友对官方的回应多持质疑态度,认为有包庇之嫌。
  7月2日下午,天水市外宣办再次发布说明称,打人者经查系甘肃省地矿局干部。
  

     【媒体观察】 

“权利耍蛮”,民众岂能容忍 

      如果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即时发生了一些肢体的冲突,经过交警调节也就罢了,不会引发网友的热议。但是,肇事打人者自称是“市委秘书长及政法人员”,知法犯法,这是权利在耍霸道,老百姓岂能容忍?

(来源:长江时评)

案例二:广西南宁 “6·13”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6月13日晚,广西南宁市友爱路立交桥下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未悬挂车牌的轿车与一辆出租车追尾,双方争执中出租车司机被打,引发群众围观。警方在现场执法时受到阻挠,围观群众掀翻肇事轿车并在车内翻出多个军方号牌及通行证。之后,群众情绪失控焚烧肇事轿车,打砸多辆警车并袭击警察。截至6月14日,此事件在百度新闻搜索量为495篇,新浪相关微博达821条,许多在场群众对事件进行了“微博直播”。
  6月14日下午,南宁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肇事轿车内的旧式军车号牌均为假号牌,并将对肇事者进行依法处理,对现场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也将予以追查和严肃处理。
  截至6月19日,警方已查获参与打砸事件的5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47人被刑事拘留。
  

      【媒体观察】

  “交通事故”到“群体性滋事事件”的演变

      一是当事人并未冷静处理,没有遵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配合民警依法调查处理。在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当事人竟然出手伤人,喊来同乡朋友帮忙助威,导致事态的发展连当事人自己也无法控制。二是无关人员推波助澜。有的道听途说,不辨真假,传播不实信息。有的围观起哄,甚至干预调处,尤其在当事双方已达成赔付协议,民警依法要将肇事者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时,围观群众竟然上前阻挠民警正常执法。
  三是少数不法分子借机滋事。一些曾因违法犯罪受过法律惩处的人趁乱寻衅滋事,还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正当职业、酒后无处宣泄的围观者也失去理智参与滋事。
  

(来源:《南宁晚报》)

案例三:河南济源“钱多后台硬”女司机撞人后被围堵

      据大河网报道,5月24日下午,河南济源市宣化街西关小学门口一女司机驾车撞倒一名10岁左右的小女孩后,没有下车道歉而是对其进行辱骂。女孩母亲上前理论时遭到女司机殴打,过路群众不忿并上前声讨,引发人群聚集。肇事女司机毕某“知道我是谁吗,我后台硬着呢”、“砸(车)吧,我钱多的是”等话语激怒人群,导致群众对其进行围堵并砸、烧肇事车辆。随后,警察到达现场将肇事者带离。
  截至6月25日,两日内该事件的百度新闻搜索量为473篇,新浪相关微博达884条。网民谴责肇事司机“嚣张”,坊间还传出“毕某的姐姐是某领导儿媳”等传言,“钱多后台硬”一时成为热门词汇。
  6月25日,济源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济源”公布事件调查处理结果,肇事女司机毕某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其驾驶车辆的车主卢某因“套牌”被行政拘留,现场酗酒纵火烧车的男子被刑事拘留。随后,官方还澄清“钱多后台硬”等言语是围观者误传,并公布肇事人的社会关系说明其“背景普通”。
  

      【媒体观察】

 

“钱多后台硬”何以触动公众敏感神经

      公众对“钱多后台硬”的情绪表达反映的是公众对于特权的反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这起事件折射出公众已经无法容忍诸如“拼爹”、“拼后台”这样的言语和行为,任何一个诸如此类的导火索都可能引发民意的强烈不满。这也发出了一个警示,社会急需重塑公平正义,让老百姓相信公平正义。


  (来源:《新华社每日电讯》)

案例四:广东深圳保时捷司机醉驾打人遭百名“的哥”围殴

      据南都网报道,5月8日凌晨,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和红岭路交叉口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醉酒驾驶撞上一辆电动出租车,保时捷司机及随行人员对电动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致其伤重入院。这一行径引发在场“的哥”愤怒,他们通过相互传话的方式聚集百余名“的哥”围堵肇事者并打砸肇事保时捷轿车。最终,警方出动防暴警察维持现场秩序并带离肇事者及车辆。
  5月8日中午,“@深圳交警”微博公告事件细节,认定保时捷司机酒驾并殴打他人。
  截至5月9日,该事件两日内在百度新闻搜索量为401篇,新浪相关微博达420条。此事件最早由在场群众通过微博爆料,网民一边倒地支持“的哥”,谴责肇事者“为富不仁”。5月20日,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肇事司机提起公诉。
  

      【媒体观察】


  群体认同感让“的哥”易聚集

      出租车行业最大的特点是群体认同感,大多数城市都有出租车协会,他们会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的群体利益和尊严。特别是他们对“身份”的相互认同,是其他行业群体难以做到的。这起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了贫富差距引起的“贫富对立”现象,另一方面又使人们看到,当个人利益上升至群体利益后,受到伤害的群体在维护利益和尊严上有着不可估量的力量。
  

(来源:环球网博客)

三、舆情解析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研究认为,有以下五个显著特征:


  1. 连撞、死伤多人

      交通事故中有连撞、死伤多人情况发生的,现场秩序混乱,易发生交通堵塞,行驶受阻的群众易发生滞留聚集。而且,惨痛的事故视觉冲击力大,挑战人们的情感底线,围观者因同情心理会延长滞留时间。此外,这类事故涉及的利益方较多,赔偿、追责中的矛盾复杂,涉事方有可能纠结家人等共同利益体进行事故过后的“次生聚集”,使得这类事故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2. 肇事逃逸事故

      此类事故中,受害者诉求无明确的回应方,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无法快速落实,受害者及家属容易把这种诉求转移至警方,要求其尽快抓获肇事者。曾有肇事逃逸类事故引发受害者家属“抬尸入局”、围堵政府以要挟破案的事件。此外,肇事逃逸事故中,警方为尽快缓解矛盾可能会开出“空头支票”,承诺尽快抓获凶手,一旦承诺无法兑现且时间延滞超出受害方忍耐极限,他们的愤怒情绪会压垮其对法律的信任,容易滋生群体性事件。
  

      3. 涉官、涉军、涉富

      在民众眼中,官、军、富三类群体易与“特权”挂钩,交通事故一旦涉及这三类群体,公众会自动站在其对立方。涉事者的一些不当言行,如“我是某某局的”,“我有的是钱”等会迅速加剧这种对立,最终演变成民众“仇官”、“仇富”情绪的集体发泄,引发砸车、围堵、群殴等群体性事件。例如案例一中,引爆群体情绪的导火索之一即是肇事车辆中翻出的“军牌”,导致民众误以为是军车撞人后仗势打人从而群情激愤。在此类事件中,警方如果处理不当,会被公众认为是有意包庇“特权”群体,从而受到“牵连攻击”。
  

      4. 涉老、涉幼、涉残

      老、幼、残等弱势群体容易触动人们的同情心。交通事故中,这类群体成为受害方后,公众往往会自觉倾向于这些弱势群体。如果撞人者态度蛮横、试图逃逸,民众的“正义感”会被更快地激发出来,进而群起声讨肇事者,并要求警方迅速处理责任人。有时,这些受害人的亲友会在一旁煽动情绪,增加了围观群体滋事的可能性。例如案例三河南济源“钱多后台硬”女司机撞人后被围堵的事件,被撞者是一名小学生,加上撞人司机的无理辱骂,学生家长的质问,引发民众聚集并砸烧肇事车辆。
  

      5. 涉农、涉的哥、涉族群

      农民(工)、出租车司机以及城市中聚居的外地人族群等群体归属感强,交通事故中若涉及这类群体,其个人利益的损失会上升为群体利益,群体维权、“讨尊严”的行为容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其发生模式经常是某一村民、出租车司机或某外地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同乡、同行大量聚集为其“讨公道”,从而发生群体围堵、斗殴等情况。
  这类事件中,群体聚集时间相对交通事故有延后,即易发“次生聚集”;暴力的针对性也更强。例如2012年7月陕西宝鸡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撞并遭到殴打,百余辆出租车“声援”并堵塞交通;2011年9月河南开封芝麻三村村民被撞后大量村民对肇事车辆进行围堵;2008年8月,江西瑞金319国道一外地人被撞身亡,死者家属次日聚集百余同乡到交警部门“查看案情”等,都表明涉及强归属感群体的交通事故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当族群涉及不同民族时,群体性事件更易发生。因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各不相同,加上民族归属感的驱使,当交通事故中涉及多个民族时,误解、冲突更易发生,引发群体聚集的可能性也更大。例如河南中牟县曾发生的“汉回武斗”,起因就是一起涉及汉、回两民族的个人交通事故。这类事件涉及人群数量庞大,伤亡严重,甚至可能引发民族问题,影响地区的长治久安。因此,警方须重点关注、谨慎处理,以防一起交通事故升级为民族冲突。
  

四、舆情综述

      纵观以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聚集速度较快,现场难以快速掌控,而“次生聚集”的发生时间和规模难以确定,导致事件的应对难度较大。更为重要的是,交通事故中警察本是中立执法方,但却经常被“推”到群众的对立面,无辜受到牵连。为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在处置应对此类事件时可参考以下建议:


  1.尽快将事故当事人带离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警方应快速出警,在勘验现场后,将事故方及肇事车辆快速带离,这样可避免交通堵塞带来的群众聚集,也有效防止受害者遗体、撞坏的豪车等敏感性因素引起围观群众的过度关注,更重要的是可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或出现不当言行引发群体激愤。总之,快速将事故方带离现场能让事件的调解、处理处于警方可掌控的区域,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案例中,许多肇事者被围攻、肇事车辆被打砸,大多由于警方处理时间过长、事故双方滞留事发现场,可以说,在事故现场“多一分滞留就少一分把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尽快处理的要求是“提高效率”而不是“草率敷衍”,草率敷衍的处理方式也许能减少现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但事故调查不明、责任界定不清将很容易引发次生群体性事件。
  

      2.现场回应围观群众质疑

      当个人融入群体就会成为“不负责任的大多数”,其理性判断能力会降低,而且极易受到煽动并被愤怒、仇恨等情绪感染。针对这种特征,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设置“现场信息发布员”,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公告信息和真相,安抚群众,避免其受少数人的蒙蔽,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过激行为。例如案例三河南济源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民众误认为肇事司机叫嚣“钱多后台硬”是引发围堵、砸车的重要导火索。在很多群体性事件现场往往“少一个权威声音,少一句事件解释”,而当信息沟通顺畅,民众满足了自己的知情权时,少数分子的煽动即自动失效。
  

      3.合理分配事故现场警力

      为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事故现场的警力分配中,可让部分警力担任维护现场秩序职责的同时,注意监测群体的聚集程度、情绪动态等,在发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苗头时,迅速采取政法舆情2013年7月22日舆情研究Research行动。此外,事故现场的警方应塑造严肃、负责的权威形象,避免因一两个警察出现“说笑”、“吸烟”、“无所事事”引发群众不满,进而迁怒于警方,使其成为群众的攻击对象。交通事故的处理现场,现场侦查人员、秩序维护人员、群众联络人员等应相互配合,保证“人人有事做”,共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4.关注事件中的“激愤者”

 

  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引发都少不了“激愤者”的煽动,这种激愤者一般有三类,即事故方本人、事故方亲朋及群众中的煽动者。在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应快速分辨出谁是“激愤者”,关注其动态并上前安抚。如果警方可快速控制激愤者的言行,其追随者的情绪将会很快平复。值得注意的是,一起事件中可能存在很多“激愤者”,当激愤者的数量超出现场警力的可控范围,请求支援将十分必要。“激愤者”的数量多少可作为是否请求支援以及支援规模的有效参数。
  

 

      5.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

      警方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应确保公平正义,避免群众将矛头指向办案人员。有时,办案警方与肇事者打了个招呼也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尤其当肇事方属于官员、军人这类民众眼中的“特权阶级”时,警方与其“打招呼”会让民众不自觉的联想至“官官相护”,认为警方“执法不公”,从而被激发出质疑、愤怒等情绪,甚至把警方当作群体攻击的对象。因此,警方在事故现场需要注重执法者的身份,不对任何一方表现出熟络、偏倚的倾向,既避免群众对不公平的愤恨,也防止自身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被攻击对象。
  

      6.用行为引导现场情绪

      事故现场的情绪疏导对避免群体性事件十分重要,因为围观者对事故都会有经验判断,他们会在内心谴责肇事者,同情受害方,当警方的处理是惩戒肇事者、宽慰受害方时,民众会“拍手称赞”,反之,民众心中正义的天平会被“打翻”,不满、愤怒、嫉恨警察不公等情绪将会滋生积累,容易发生“集体性冲动”。因此,警方在事故处理中,应表现出对肇事者严肃处理的决心,用实际行为代替民众宣泄其心中对肇事者的愤恨,避免不公、不满等负面情绪的积累,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

  7.媒体适当介入重大事故

      在一些重大事故中,媒体的适当介入可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减少其危害,媒体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监督警方执法和民众行为。媒体作为第三方,可报道警方的执法过程,监督其是否公正,减少民众对警方的质疑。同时,媒体也可监督民众的过激行为。在多数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才无所畏惧,媒体在场可拍摄或记录下个人的不法行为并公之于众,这种报道可能带来的舆论压力,对群众有心理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威慑打、砸、烧等冲动行为。
  在媒体的选择上,可采取多家媒体共同报道的策略,以使报道真实、全面,也避免某一家媒体不公正的态度影响舆论的倾向。
  

      8.避免“过度防备”状态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警方应根据对现场局势的准确判断做出合理的警力配置,应迅速把控现场,避免长时间处于“过度防备”状态,比如动用大批全副武装严阵以待的武警、防暴警察等,这会导致一些原本并不关注事件的现场群众可能会被“吸引”,让人产生“出大事了”的错觉,使围观群众被既恐慌又兴奋的情绪包围,容易产生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另外,此类现场照片也最容易在微博等自媒体上流传,吸引更多的网友来关注和转发,并想当然地认为警方运用暴力手段进行“镇压”,给事件后续处置带来更大的舆论压力。
  

      9.做好善后以防次生聚集

      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可有效防止次生群体性事件。这类善后工作主要有两方面,即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受害方的安抚。这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的暧昧不明或受害方的不平情绪引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围堵或对肇事方的群体性报复。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 陈锐 实习生 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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